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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落地,新《条例》具体规范并放宽学历!

      2024-08-14 14:47:56发布,长期有效,79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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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8月1日,《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全文正式发布,受到了战友们的广泛关注。此前,战友们讨论度较高的是2021年底印发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征求意见稿)。

    那么,《退役军人安置条例》正式稿与《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征求意见稿),有哪些新变化?

    一、变化内容

    1.第五条   对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由“应当优先安置”改为“依法优先安置”。

    2.第十五条   转业军官由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转业军官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作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结合实际统筹采取考核选调、赋分选岗、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直通安置、指令性分配等办法,由“妥善安排”改为“妥善安排其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

    3.第二十六条    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主要采取赋分选岗的办法安排到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由“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择优选拔到基层党政机关公务员岗位”改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择优招录到基层党政机关公务员岗位。”

    4.第四十三条    退役军人安置地“按照照顾家庭生活、服从工作需要、彰显服役贡献的原则确定”改为“按照服从工作需要、彰显服役贡献、有利于家庭生活的原则确定。”

    5.第五十条    以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的人事档案,“军队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改为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部委、中央军事委员会直属机构、中央军事委员会联合作战指挥中心、战区、军兵种、中央军事委员会直属单位等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向安置地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移交后,由安置地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向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进行移交。

    6.第六十四条    由“退役军人按照规定享受高等教育复学和入学优待政策”改为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教育优待政策。”

    7.第七十六条    由“军人服现役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残疾抚恤金、护理费等其他待遇,退出现役移交地方后应当及时转接,标准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改为军人服现役期间享受的残疾抚恤金、护理费等其他待遇,退出现役移交地方后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8.第七十七条    退役军人符合安置住房优待条件的,实行市场购买与军地集中统建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安置住房,“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改为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科学实施。”

    9.第八十一条    退役军人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改为“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

    10.第八十四条    由“退休军人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层次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改为“退休军官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相应职务层次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退休军士医疗待遇参照退休军官有关规定执行。”

    二、新增内容

    1.第六条   中央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机构负责退役军人安置工作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地方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实施。

    2.第二十二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或者表彰奖励的,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增发25%;

    (二)荣立一等战功或者获得一级表彰的,增发20%;

    (三)荣立二等战功、一等功或者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享受相关待遇的,增发15%;

    (四)荣立三等战功或者二等功的,增发10%;

    (五)荣立四等战功或者三等功的,增发5%。

    3.第二十五条    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军士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

    (三)服现役期间个人荣获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一级表彰的;

    (五)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六)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条件的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退休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4.第三十五条   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一)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因被强制退役等原因不宜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其他情形。

    5.第三十八条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军士,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6.第五十五条   对退役军人安置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和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军人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可以视情况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聘)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7.第六十条   退休军官、军士随迁配偶和子女的落户、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以及随迁子女转学、入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第八十三条    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官和军士、复员军官、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9.第九十二条    已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的待遇保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删减内容

    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五条中,“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军人人数乘以上年度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

    四、关于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择优招录部分

    此前征求意见稿中的内容为:

    第三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基层政权建设要求,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拿出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录用计划,择优选拔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且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考察时注重了解服役表现。招录岗位可以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最新发布的《条例》明确:

    第二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基层政权建设要求,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录用计划,综合考虑服现役表现等因素,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择优招录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招录岗位可以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可以看出,征求意见稿中的要求为“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而在正式发布的《条例》中,学历要求调整为“本科以上学历”这说明着政策对学历的限制有所放宽,不在着重于“全日制”,这给非全日制本科学历的战友带来机会,同时也给想要在部队服役期间提升学历的战友提供更多选择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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